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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印发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鼓励发展自主知识产权规定的通知

发布时间:2014-02-17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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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印发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鼓励发展自主知识产权规定的通知

 吴圩镇人民政府、那洪及金凯街道办事处、各办局室、各直属企事业单位、各派驻机构、辖区各企业: 
现将《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鼓励发展自主知识产权规定》印发给你们,请结合实际,认真贯彻执行。 
   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 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 2014年1月28日 
 
 
   
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鼓励发展自主知识产权规定

 
 
为了激励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(以下简称经开区)企业自主创新,强化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,促进经开区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,根据国家、自治区、南宁市有关法律、法规和政策,结合经开区实际,特制定本规定。 
第一条 资助对象 
本规定适用对象为工商、税务关系在经开区内登记注册的企业。企业应具备一定的生产、销售规模,资助的专利符合经开区产业发展方向,属于企业的主要经营范围,有较好市场前景。 
第二条 资助标准 
(一)对于设有知识产权工作机构、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规章比较完备、制定了知识产权发展战略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、知识产权年新增申请量10件以上且当年专利授权不少于2件的企业,授予经开区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称号,并奖励10万元。 
(二)对于列入国家以及自治区的各类知识产权产业化项目,给予相等金额的配套资金扶持,每家企业每年享受本项扶持不高于10万元。 
(三)自2013年1月1日(含)以后获得知识产权授权的企业按以下标准分别给予资助: 
1.欧美日发明专利每件资助10万元; 
2.申请PCT专利进入国家阶段每件资助5万元; 
3.国内发明专利每件资助3万元; 
4.实用新型专利每件资助1万元; 
5.外观设计专利每件资助0.5万元; 
6.软件著作权每件资助0.5万元; 
7.计算机软件产品登记每件资助0.5万元。 
以上4—7项每个企业每项最多资助5件。同一产品或技术达到两项(含)以上资助标准的,按就高原则享受一次资助。 
(四)符合本条(一)、(二)、(三)款规定的企业可同时享受本条(一)、(二)、(三)款规定的资助。 
(五)单个企业资助限额80万元。 
第三条 申请材料 
(一)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知识产权资助申请表(含企业基本情况); 
(二)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(原件备查); 
(三)企业税务登记证复印件(原件备查); 
(四)完税凭证复印件(原件备查); 
(五)企业有关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及知识产权受理通知书、授权证书复印件(原件备查); 
(六)申请PCT专利资助需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检索报告; 
(七)申请第二条第(二)款的,需提交国家、自治区、南宁市印发的红头文件及合同书。 
第四条 办理程序 
(一)符合条件的企业向经开区商贸科技局提出申请,由经开区商贸科技局会同经开区财政局进行初审; 
(二)初审合格后,由经开区商贸科技局将初审材料提交经开区管委会审核; 
(三)审核结果在经开区管委会网站(http://www.nnda.gov.cn)公示7日; 
(四)公示期满后,经开区管委会下达资助文件; 
(五)企业凭相关资助文件到经开区财政局办理资金拨付手续。 
第五条 企业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得资助的,一经发现,将在3年内取消其享受经开区管委会相关优惠政策的资格,并收回本资助资金。 
第六条 本规定由经开区商贸科技局负责解释。 
第七条 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。
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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