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低聚果糖使用范围敲定

发布时间:2013-11-25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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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近日发布国卫办食品函(2013)118号,就中国生物发酵产业协会《关于低聚果糖使用的请示》  (中生发协(2013)16号)进行了函复,明确“低聚果糖是常用的食品配料,也是列入《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》(GBl4880—2012)的食品营养强化剂。低聚果糖用于婴幼儿食品及调制乳粉,应当符合《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》(GBl4880—2012)的规定。低聚果糖作为食品配料佣于其他食品时,应当符合相应食品的标准”。国家卫计委此番对低聚果糖使用问题的明确,无疑是为低聚果糖在我国的应用彻底扫除了迷雾
在我国,低聚果糖发展到今天经历了诸多法规的洗礼,法规脉络较长。从l990年的《功能性低聚糖通用技术规则》,到l997年的《保健(功能)食品通用标准》(GBl6740—1997),再到2006年(卫通[2006]4号)作为新资源食品及现行有效的低聚果糖国家标准(GB/T23528-2009),一时不易全面了解。特别是自低聚果糖取得营养强化剂公告(卫生部2012年第6号公告)以来,各种误会、曲解的声音更是不断,误解者往往认为:参照卫生部2012年第6号公告及GBl4880—2012,低聚果糖只能在个别类别食品(婴幼儿配方食品、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、儿童用乳粉和孕产妇用乳粉)中使用,其他类别的食品都不能添加低聚果糖。这种断章取义的解读给低聚果糖的应用带来了极大的阻力。
随着国卫办食品函(2013)118号的发布,关于低聚果糖使用范围的争论已尘埃落定,过去种种误解的声音都将消弭于耳。现在可以明确,符合国家标准的所有型号低聚果糖在保健食品、普通食品中都可应用。此外,达到卫生部2009年第ll号公告、2012年第6号公告及2013年第2号公告要求的低聚果糖按《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》(GBl4880-2012)所列使用范围、使用量,也可以应用于某些特殊膳食用食品(即婴幼儿配方食品、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)及调制乳粉(儿童用乳粉和孕产妇用乳粉)中。理清低聚果糖法规脉络,明确低聚果糖的应用范畴,将进一步推进低聚果糖在我国的应用。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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